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5篇(2)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篇4:
天津市寧河縣人民法院:
貴院重新審理的原告錢長猛與被告寧河縣教育局人事爭議糾紛一案,原告將原訴訟請求變更如下:
變更后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恢復原告教師工作;
2、判令被告補發原告自2003年10月至實際恢復工作期間的工資;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整理后事實和理由:
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原告在寧河縣教育局蘆臺二中擔任汽車司機工作。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調入寧河縣教育局蘆臺鎮成人學校任教師。
1993年1月份,經當時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準,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書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8月1日,經當時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準,被告續聘原告繼續擔任寧河縣教育局蘆臺鎮成人學校教師,并向原告頒發了《聘用制干部證書》,此次續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沒有約定聘用終止時間。
此后,原告一直在寧河縣教育局蘆臺鎮成人學校擔任教師工作,并于2003年10月被停發工資至今。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建立無固定期的聘用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非有法定事由或經雙方協商一致,被告不得解除該聘用合同。
目前,被告不給原告安排工作并停發原告工資,已經構成違約并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勞動權益,原告故此依法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人(原告):×××
2010年1月 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篇5:
申請人:彭建云,男,漢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珠山鎮神嶺村。
被申請人: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住 址:長沙市湘雅路87號
法定代表人:陳方平 職務:院長 電話:4327353
申請事由:
申請將原訴訟請求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9658.48元;誤工費1447.2元;交通費11000.00元;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168.00 元;營養費 5000元;親屬處理醫療糾紛住宿費300.00元、誤工費300.00元、交通費904.00元”。變更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3249.91元;誤工費1447.2元;交通費11000.00元;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168.00 元;營養費 5000元;親屬處理醫療糾紛住宿費300.00元、誤工費300.00元、交通費2145.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貴院定于2007年7月12日開庭,因申請人在起訴與開庭之間產生必要費用,所以申請人提出上述請求,敬請同意。
此致
開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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