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讀書筆記
《論自由》被密爾認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于這本書成為了一種單一真理的教科書,這一真理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變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樣化對人類和社會及其重要,讓人類可以向無數的、乃至相沖突的方向充分發展。洛克證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爾作為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則把自由從政治領域延伸到了個人領域。
密爾《論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權界,提出了關于自由的兩個原則:個人在不傷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國家或社會如果要干預個人行為,唯一的動機是社會保護。在這兩個原則的支配下,任何個人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況下,他成了個人的最高主權者。因此,個人自由成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邊界:你的自由,我的邊界;我的自由,你的邊界。自由的含義體現為嚴復所歸納的“自為造因,自受報果”。在國家與個人的關系當中,自由的意義則體現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個人自由擁有的不被干涉的空間,是個人對自己行為的充分自主,對行為結果的自我承擔。在個人自由發展的環境中,個人的獨立性不斷培養出來。個人擁有的自由保證了個人不需要對權力的唯唯諾諾,國家對個人空間的不干預,使得國家對個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爾在《功利主義》中提出,快樂分為高級快樂和低級快樂。高級快樂是精神上的快樂,而低級快樂是物質上的快樂。人們只要經歷了這兩種快樂,就會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樂而非僅僅追求物質快樂。因此,自由提供給個人的是精神上的快樂,是個性的自由發展。如帕斯卡爾所言,人是一支會思想的蘆葦。人區別于動物正是在于人是會思想的動物,思想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對自由的渴望,是每一個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對個人的充分發展,更是社會進步的前提,是人類幸福的基礎。功利主義認為,幸福是人們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義、美德、誠信等等都是實現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實現的當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爾寫到,“一國當中,人們性格的多樣化,然后國家才有具有活力。”個人自由培養的獨立性的個人,是社會進步、國家強大的重要基礎。自由社會帶來的是自由的、異質化的個人,異質化的個人帶來的是思想的創新,人們智力水平的提高。因為在專制社會中,個人根本無自由可言,權力對思想壓制有本能的愛好,這種壓制帶來的是眾多同質的愚民。愚民是專制者鞏固權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獨立,國家越是強大。迪爾克姆認為,分工越細,個性越鮮明,每個人對社會和其他人的依賴性越深,因而社會整體的統一性也就越大。“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個人自由是異質化個人的保證,異質化個人是形成一個有機社會的條件。霍布豪斯認為,自由主義的核心是懂得進步不是一個機械裝置的問題,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問題。好的機制必須能夠提供渠道,讓這種力量通行無阻,使社會結構生氣勃勃。
另一方面,個人自由的確立,是對國家的一種約束。密爾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所產生的“多數人暴政”。專制的武斷是可以看得見,但多數人暴政帶來的后果卻總是在無形當中,其影響是所有人都難以逃避的。可以說,多數人的暴政產生的惡絲毫不亞于專制產生的惡。多數人暴政在托克維爾《論美國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論述,作為同時代的思想家,密爾在《自傳》中坦言,對多數人暴政的論述受到了托克維爾思想的影響,他們都意識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數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對少數人自由的壓迫。密爾對個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體對個人的干涉,損害個人的自由。《論自由》提出的兩個原則,是對群體和個人權力界限的劃定,更是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和對群體權力的約束。個人擁有的對自身行為的自主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不得隨意侵犯的權利,要求國家權力作為群體組織對個體權利的尊重。
個人自由對群體的約束,使得國家的職能須重新界定。密爾對實現自由要義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謀不若聽民自謀”。民眾之事,讓政府來做,不如讓民眾自己來做,因為最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他們知道怎么做最合適。如果民眾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過問,那么政府的權力將會越來越大,這樣勢必對剝奪個人的自由。在個人與國家關系上,自由的實現需要個人權利的可捍衛,國家權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義》提出,國家的職責是為正常健康的公民創造自食其力的條件。為確保個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個個人個性得以自由發展的社會環境。因此,密爾認為,國家最重要的天職在于扶植國民,培養他們獨立自治的能力。為促進公民獨立自治的培養,國家權力必須下放,賦予地方權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勵基層民眾自主管理。這也是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中所發現的:美國民主的要義在于地方自治組織的發達。
19世紀是自由主義蓬勃發展的年代,各種自由學說不斷涌現。密爾對自由理論的闡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恐怕在于個人自由是每一個人發展都不能或缺的,這是“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這樣一種渴望沒有地域之分,沒有民族之分,它僅僅是人們內心最本能追求,是對黎明前黑暗的一聲吶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對生在光明中的人們如此司空見慣,但對黑暗卻具有強大的穿透力。
《論自由》讀書筆記篇二密爾說:“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密爾又說:”凡顯系一個人義務上當做的事,而他不做時,就可要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為遺患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為此損害而對他們負責交代,都是正當的。“
密爾是不是缺失對一種極端情況的考慮?也就是當一個人必須犧牲自己才能保全他人,這是不是一種義務?而當他決定不履行此義務時,他人作為懲罰而將他就刑,這是不是另一種作為負責和交代的方式呢?
密爾認為自由的三個領域: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要求著最廣義的良心的自由;要求著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著在不論是時間的或思考的、是科學的、道德的或神學的等等一切題目上的意見和情操的絕對自由。第二:這個原則還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歡的去做,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來的后果。第三,隨著個人的這種自由而來的,在同樣的限度之內,還有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這就是說,人們有自由為著任何無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只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騙。
以上大概就是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這三者并不是毫無關聯的,而是遞進的
密爾說:”應合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言論壓力)比違反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是同樣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假定全體人類減一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
這是不是有一些道德潔癖,仿佛并不是一個功利主義者的所為,如果如密爾所說,那么我以上第一個疑問就已經在密爾這兒得到解決。但是密爾又確實是一個實在的功利主義者,他的功利主義更為深邃,他又說:”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后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于那個意見的人比對保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按:注意,他們是自我剝奪的);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沖突中產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然而關鍵在于”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假如我們確信,要窒閉它仍然是一個罪惡“
或者我說錯了,那并不是道德潔癖,而是真正的功利主義,用蘇格拉底的那句話來說在合適不過:”雅典人,你們對于你們自己的戕害要遠過對我的戕害。“
密爾說:殊不知決定他在這無數世界之中要選取哪個作為信賴對象乃僅僅是偶然的機遇,殊不知現在使他在倫敦成為一個牧師的一些原因同樣也會早使他在北京成為一個佛教徒或孔教徒---而這些他就不操心過問了。可是,這一點是自明的,也像不拘多少論據能夠表明的那樣,時代并不比個人較為可能錯誤一些;試看,每個時代都曾抱有許多隨后的時代視為不僅偽誤并且荒謬的意見;這就可知,現在流行著的許多意見必將為未來時代所排斥,其確定性正像一度流行過的許多意見已經為現代所排斥一樣。
這段話美妙,但是容易遭到駁斥,就這樣的觀點很容易使人無所適從,到底什么是正確的呢?人到底應不應該按著自認為正確的去行事呢?密爾在以下作了解答:我們之所以可以為著行動之故而假定一個意見的真確性,正是以有反對它和批駁它的完全自由為條件;而且也別無其他條件能使一個像具有人類精神能力的東西享有令他成為正確的理性保證。
從這段想到獨立宣言的第一句:我相信一下真理是不言而喻……而自由的真諦就在于允許你不同意這樣大多數人所認為的真理。
密爾說:宗教自由的敵人們也覺到,若不用什么論據把馬卡斯安東尼奧說成正當,就不可能替使用懲罰辦法來束縛不信宗教的意見的行為辯護;他們在被緊逼的時候間或也承認上述的結果;于是他們就說:迫害____的人還是對的;迫害乃是天機早定的一個大難,真理應當通過而且總會勝利通過的,因為法律的懲罰最后終于無力反對真理,雖然反對為害的錯誤時則有時發生有益的效果。
這種辯解無論如何都非常虛弱,并且危險,因為在____處于弱勢的時候,這種口吻可能會害死教徒。
若謂只因其為真理便具有什么固有的力量,能夠抵抗錯誤,能夠面臨監獄和炮烙而挺占優勝,這乃是一種空洞無根的情操。須知人們之人新真理并不勝于他們之往往熱心于錯誤。
真理所享有的真正優越之處乃在這里:一個意見只要是真確的,盡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壓熄下去,但在悠悠歲月的進程中一般總會不斷有人把它重新發現出來,直到某一次的重現恰值情況有利,幸得逃過迫害,直至它頭角嶄露,能夠抵住隨后再試圖壓制它的一切努力。
以上是密爾《論自由》中的《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章節,下面是第二章節《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
密爾引用了罕波爾特的一句話:人的目的,或說由永恒不易的理性詔諭所指令而非由模糊短暫的欲望所展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種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調和的發展而達成一個完整而一貫的整體。所以“每人所應不斷努力以赴特別是志在影響同人的人所應永遠注視的目標,乃是能力和發展的個人性”
這大概和我所理解的薩特的存在主義有某種恰合,存在主義認為存在先于本質,人也是,但是從動物到人,人之所以為人,就是因為彼刻人的本質顯現,而現實中的每個人則都是分得這個本質的部分而非全部,所有的人則構成大寫的人,人類即是人的本質顯現,要讓這種本質顯現,那么每個人就應當努力完善自己,使“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
密爾說:不要因為不知怎樣制作英雄就連制作英雄的材料也排棄掉。
人類曾有一個階段,個性過強,社會性太弱,由而使得社會成員受損,因此歷史進入一個自我調整的狀態,但是由于人的弱點,矯枉過正,現在的情況就是社會就像使用了強性除草劑,良莠不分,統統消滅個性。
密爾說:要想給每個人本性任何公平的發展機會,最主要的事是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時代里,只看這一項獨立自由運用到怎樣程度,就相應地可以知道那個時代怎樣值得為后代所注視。就是專制制度也不算產生了它的最壞結果,只要人的個性在它下面還存在一天;反之,凡是壓毀人的個性的都是專制,不論管她叫什么名字,也不論它自稱是執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稱是執行人們的命令。
這段話似可以用來討論威權和極權的區別,威權體制下還尚存個性,而極權不是。
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氣里自由地呼吸。
我有時想在兩個時代里,對一件事抱著截然相反態度的人其實是同一種人,今天反對民粹主義的人如果身處另一個時代中就會支持民粹主義,此一時彼一時也,并非善變,而是專一,他們總和一樣東西作對,那就是“暴虐”,當君主暴虐時,他們用民粹矯正,當民眾暴虐時,他們用英雄天才來矯正,這一類人往往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怪癖”,然而“恰恰因為意見的暴虐已達到把怪癖性做成一個譴責對象的地步,所以為了突破這種暴虐,人們的怪癖才更為可取。”
密爾說:進步精神并不總是等于自由精神,因為進步精神或進步精神,因為進步精神會企圖以進步之事強加于并不情愿的人民,而自由精神要抵抗這種企圖,也會與反對進步者局部地和暫時地聯合起來。但是進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還是自由,因為一有自由,有多少個人就可能有多少獨立的進步中心。
這一點非常重要,要平等還是要自由?平等和自由我們都要,但是如果兩者擇其一,那么要自由。但是人在這個選擇中往往會迷失,一味強調平等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極權,而如果先有了自由,那么平等的希望仍然不會磨滅,美國的歷史則是最好的例子。
密爾說:我們要以中國為前車之鑒。那個國族乃是一個富有才能并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的國族,因為他們遇有難得的好運,竟在早期就備有一套特別好的習俗,這在某種范圍內也就是一些即使最開明的歐洲人在一定限制下也必須尊稱為圣人和智者的人們所作出的事功。他們還有值得注視的一點,就是有一套極其精良的工具用以盡可能把他們所保有的最好智慧的人將得到有榮譽有權力的職位。毫無疑義,做到這個地步的人民已經發現了人類前進性的奧秘,必已保持自己穩穩站在世界運動的前列。可是相反,他們卻已變成靜止的了,他們幾千年來原封未動,而他們如果還會有所改進,那必定要依靠外國人。
讀到這里,痛心不已。歐洲之得有前進的和多面的發炸,完全是受蹊徑繁多之賜。
人類在有過一段時間不習慣于看到歧異以后,很快就會變成連想也不能想到歧異了。
兩條格言: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于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
第一條格言我認為是社會干涉個人的限度,第二條格言則是個人自由以他人為界的表達。
密爾說:自由原則不能要求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個人被允許割讓他的自由,這不叫自由。
可是自由的另一個原則就是一個人有處置自己的身體的自由,這兩者相矛盾么?
“政府只要決心要求每個兒童都受到良好教育,并不必自己操心去備辦這個教育。……要知道,由國家強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國家親自指導那個教育則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要由國家主持一種一般的教育,這無非是用一個模子把人們都鑄成一樣,于是就不免隨其有效和成功的程度而相應地形成對于人心并自然而然跟著也形成對于人身的某種專制”
若干國度中政治自由不充分建筑在地方自由的基礎上便往往只曇花一現。
如果一國中所有高才竟能都被吸入政府的職務中去,那么一個趨向于做到這種結果的建議才真足以引起不安。這種行政極其愈是構造得有效率和科學化,網絡最有資格的能手來操縱這個機器的辦法愈是巧妙,為患就愈大。
要做到符合于效率原則的最大限度的權利分散;但也要盡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情報集中,還要盡盡最大的可能把情報由中樞散播出去。
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結底還在組成它的全體個人的價值。
《論自由》讀書筆記篇三因著 @政治學微博課堂 的緣故,讀完了密爾的《論自由》的1-15頁。假如我之前是個勤奮的學生,在夯實法理學基礎的時候,我就應該把這部分讀完。可惜,我對翻譯的這些類似作品有種本能的害怕,那些文字,我常常靜心讀一兩遍,才能明白什么意思,太繞,太別扭。反正我又不是法理學專業的,這個理由支撐著我,以至于只知道很多書的名字,但從未真正翻開過他們。如果說以前讀或者不讀這些作品,有很大程度的功利性在里面,那么現在,我在工作任務這么重的情況下,自發自愿的去啃這些文字,完全是出于一種興趣的使然。
《論自由》成書于1859年,100多年后再讀此書,仍然覺得很有啟發,很多觀點用在當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說,真存在所謂符合社會規律性的言論,那《論自由》中的某些觀點應該也可以歸入這類言論。
一、第一章內容簡單梳理
第一章厘清了本書所討論的自由的范圍。對于自由的討論,歷來是哲學界、政治學界、法學界的熱門論題,經久不衰。本章開始就提到,這篇論文不是所謂意志自由,這里所要討論的是所謂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在這個前提下,作者又開始討論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下的自由。歷史上的自由,是對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御。這時候,愛國者的目標就在于給統治者運用權力劃定一定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的自由。謀取這種自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取得統治著對某些自由權利的承認。另一種是通過憲法。但是現在(指作者的時代),“人民對于管治者之成為一種獨立的權力而在利害上與他們自己相反對時,已不復認為是一種自然的必要。”人們可以選出自己的代表對國家進行治理,并且可以隨時撤換,意義已經大于對統治者權利的限制,“統治著應當與人民合一起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就是國族自己的權力。
以此,有人認為“人民無須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權力”,作者對此做了反駁,實際情況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于任何他種。”“要限制政府施用于個人權力這一點.....也仍然絲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進一步指出,“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于構成他的個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僅防御官府是不夠的,還要防御得勢力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 集體意見對于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里?他首先肯定了輿論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來起作用的事情,還要由輿論來辦。”作者通過分析,認為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者輿論支持之下的行為準則的主要東西,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
作者以英國的情況為例,分析了人們在特定事務上所持的態度完全取決個人的擇取,而毫無準則。以此,表明本文的寫作目的,“即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控制個人之事,不論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手手段或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他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他還認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有三個方面,意識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個人間聯合的自由。
二、幾點感想
1、密爾骨子里體現出的作為資產階級的自我優越感。讀完第一章,我除了認同密爾很多觀點外,也深深體會到他自身所表現出來的優越感。本書成于19世紀中下葉,那時候正好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時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躍,密爾在第一章的論述中,很多地方沒有論證,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似乎很多觀點是不證自明的。他所講的自由是有社會條件的。比如,他認為,對于那種種族自身尚可視為未屆成年的社會當中的一些落后狀態,也可以置諸不論;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一目的而得以投現而顯為正當。自由,作為一條原則來說,在人類還未達到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以前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從的。但哪種種族族可以看作未屆成年,哪些人是野蠻人?什么時候人類達到了借自由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階段?這些密爾都沒有回答,從這些描述中,他并不認為,所有的人或者種族都配擁有他所說的自由。但他還在書中提到,在舊日,存在臣民或者某個階級的臣民和政府之間的爭斗時,那時的自由是指對于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御。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時間維度拉長了。
2、密爾所強調的“對社會負責”標準只是描述意義上的,既沒有說出它們的范圍,也沒有說出為什么會這樣。比如,他強調,為了“自我防衛”或者說他人的利益的時候,個別的或者集體的違背個人意志是正當的。一個人僅需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凡系顯一個人在義務上當作而不做時,就可要求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我在閱讀過程中,特別想尋找一個答案,如何避免多數人的暴政?可惜沒有找到。
3、密爾對“權力”討論遠遠大于對“權利”兩個詞的運用。我只看了翻譯版,沒有看過原版,也沒有了解過密爾的時代對“power”和“right"的認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論自由》,我總覺得是討論rihgt要多一些,但感覺這部分內容反而討論power多一些。可能與論文開始提到的討論主題有關,即“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4、密爾對法律和輿論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啟發。他意識到法律的懲罰性和輿論的壓力對個人的影響,并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紹輿論問題,這是難能可貴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國的道德標準大部分出自占優勢的階級利益或階級優越感。人們遵守的來自法律或者道德輿論的所謂社會準則,其實就是社會的好惡,或者是社會中占優勢的勢力的好惡。
5、密爾所主要討論的是政治自由問題。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里,正當性何在?人們所享有的社會自由主要有那些?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內容。對于政治學初學者認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導作用。盡管我讀完還有很多迷惑,但是對于密爾在觀點上的干脆自信,以及論述上的邏輯性,還是很佩服。
理解比較淺薄,暫記流水賬于此。